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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 规范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 古镇 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 古祠堂 古牌坊、古书院 古戏台,古码头、古塔 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古建筑的系统保护与科学利用 第四条。按照古建筑,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总要求.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引导.突出绩效.的原则。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通过项目实施,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作用,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古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及维修方案制定,二。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三.古建筑保护利用科技运用与课题研究项目。四 古建筑保护利用建档造册,培训及宣传等经费、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保护利用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古建筑保护利用的不同方式,采取项目补助 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三种资助方式.一,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实施、空间形态类古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与修编。单体类古建筑工程实施方案设计等实行项目补助,二 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给予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适当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贴息与项目补助不重复支持,三 对开展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区,给予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档造册。培训和宣传等经费开支,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市级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范畴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县 区,资金有保障的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第九条。县 区,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预审意见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县。区、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的共同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经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文本,三 银行贷款合同 利用贷款实施项目的情况说明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四,专项资金申报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第十二条,市文化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委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县 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对照申报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任务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核查报告,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五条.县.区 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 文化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项目核批。暂停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三,截留 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四。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地方资金不到位、五,补助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评估报告,七.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 浪费,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已获得中央、省 市各类专项资金补助的古建筑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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