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 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 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 古祠堂 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建筑抢修保护,是指维护古建筑结构梁架、屋面。墙体等建筑要素,所采取的紧急保护形式,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古建筑抢修保护规划,第五条 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 保存 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工程分为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一.抢险加固是指古建筑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 技术 经费等条件的限制 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古建筑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二 修缮是指为保护古建筑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三.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指为保护古建筑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第七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的程序、一,古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抢修保护利用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确定抢修保护利用内容,古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制定抢修方案。经县,区,文物.住建、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古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三.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古建筑需抢修保护的。应及时告知古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加强对古建筑的抢修保护利用。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对古建筑进行抢修保护利用,第十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第十一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中所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第十二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在不影响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对周边环境做合理的整治。完善基础设施,满足现代生活需求.第十三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房管.消防等部门进行。第十四条、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行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工作中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抢修保护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