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认领保护利用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徽州古建筑的保护.规范古建筑的认领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 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 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古建筑认领保护利用,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对本市范围内的古建筑进行保护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认保人是指参与认保活动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第五条,古建筑的认保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第六条,古建筑认保行为由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七条.认保人享有所认保的古建筑监督维修权 不得以监督为由干预所有者的正常使用.被认保的古建筑 其所在地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认保人在认保古建筑醒目处设立标志牌,第八条。认保人对认保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审批、保护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 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 其保护利用方案应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监督被认保古建筑保护利用方案的实施 并会同住建,规划,国土。房管 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需要认保的古建筑,由古建筑产权所有人提出 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在政府和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认保人根据公布的古建筑名单,选择认保对象、向古建筑所在的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认保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认保人与古建筑所有权人签订认保协议.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认保人认保古建筑时未选择特定认保对象的,可委托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认保.并提供相应的认保经费。认保经费由县.区 文物主管部门管理。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对象应接受认保人的质询.第十三条 组织认保经费在50万元以上和个人认保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应给予认保人一定的社会荣誉.并给予表彰、纳税人对古建筑进行认保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认保的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认保人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第十四条.认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奖励,一、严格遵守文物维修的程序、在保护利用认保古建筑过程中创新方式,并得到广泛推广的。二,对在保护利用认保古建筑上具有创意 为文化产业发展拓宽新思路的。三,应当奖励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