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龙政综、2011,226号。关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综.2014,53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委托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应给予的补偿费及其他按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第三条.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三 停产停业补助、四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六 其他按规定需支付费用,第四条.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公司,应对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遵守资金拨付流程、如实.详细核算每一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收支及暂扣款,代扣款等业务事项、第五条 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公司.应将征收补偿资金产生利息在一个月内转回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管理。一 市级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相关单位认真核定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二 六大片区各指挥部审核后的用款申请表应及时送交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各业主在收到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进度用款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缴存到位.同一业主拨入的项目资金、可在相同业主不同项目之间调剂使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可短期调剂项目资金用于不同业主的项目,三.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在申报征收资金时、应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拟签征收协议户数。面积.金额。五家认定表,指挥部相关文件,财务凭据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收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后、应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与补偿方案 认真审核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及有关补偿金额等补偿依据、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征收工作进度、向市住建局提出用款建议.市住建局在收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用款建议后,在业主资金到位前提下.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四.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公司.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应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在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第七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公司。承担的房屋征收工作量.合理控制其征收补偿款存量、征收业务量大的控制在500万元左右,征收业务量小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且不应超过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各房屋征收公司收到的征收补偿款、如在2周内无法签约支付,应及时退回市住建局、本办法实施前原已拨入的款项,已超过2周无需使用的也应退回市住建局,第八条。各业主.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按本办法及时到位 或审拨资金、未及时到位 或审拨资金影响项目进展的。其责任由相应责任人承担。第九条 市财政 审计.住建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第十条,各房屋征收公司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控制管理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对相关公司进行约谈 要求整改,并将其、不良记录 记入管理档案,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对有关单位 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 专款不专用及其他违规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 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