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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2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05。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除公路管理机构专养以外的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 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 日常养护指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专项工程指中修、大修,改善及重大灾害修复工程 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 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主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为本辖区县道 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 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市养护管理资金统筹核拨和监督管理、依上级规定细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细化考评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制定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第九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和乡道,村道的行业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依法筹措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第十一条村委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依法筹措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好养护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以成立村道管养自治组织,理事会或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 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 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群众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除省级交通部门定额补助外 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配套各不少于省补的50、资金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养护成本的增长.相应增加财政配套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灾害性损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等专项工程的资金筹措 县道主要由省补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乡 村道主要由县 乡 村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酌情补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二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四 受益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 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筹措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管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每季度初拨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季度拨入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进度和质量核拨养护管理资金 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专项核算 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县两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养护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名称 起止,里程,责任主体、技术状况。资金来源及道班房。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具体登记工作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 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危。险、桥一经发现。要及时改造加固,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建立 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的质量监督体系 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 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 要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 警示标志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进行作业。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 数据库和桥梁基本状况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统计报送工作,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 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 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路政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同时,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制定乡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第二十八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县道10米 乡道5米,村道3米,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架埋管线设施或设立其他标志的.应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 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占用,挖掘 穿 跨、越村道的 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因挖掘,占用,穿 跨.越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抽查考核一次、对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并抄送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或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专用公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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