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主城区 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 中城 西陂,曹溪。东肖,龙门。铁山.红坊.江山十二个镇.街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主城区内的高速,国,省.县,乡道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 须先经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 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构 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 悬挂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按性质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 按面积分为大型和中 小型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商业宣传,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0平方米 含,或单边长4米、含,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以上至10平方米或单边长1米至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含,以下或单边长1米。含、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 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广告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广告办 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日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检查,汇总,通报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广告委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相关部门。乡镇 街道 的关系,并组织检查,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各类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公路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省交通执法总队龙岩高速支队、武警消防支队,气象局,新罗区人民政府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园林局 国网龙岩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 文明美观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 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第七条,城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包括一切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和载体进行户外广告发布,展示的户外广告阵地和位置、城市非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是指依附于私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载体进行户外广告发布,展示的阵地和位置,城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由市政府授权的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资产管理人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统一经营管理 应当有偿获得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 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统筹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广告办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规划、住建、工商 公安,路政。高速公路等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广告办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规划及修建性规划。规划,住建。交通,公安。路政.消防。高速公路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核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保护城市风貌。保障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城市道路,街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建,构、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依据、将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建设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统筹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 商业户外广告应集中设置于城市门户及商业集中区 公益户外广告应主要设置于城市重要节点 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一律禁止设置。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集中展示区.窗口展示区。一般控制区.禁止设置区。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二条.市广告办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公布实施,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 利用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利用户外门窗逃生和灭火救援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住宅建筑。危房或危及建 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城市绿地的 六。利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优秀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九、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一,中小学校 幼儿园,二、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第十六条.设置标牌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二.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 三,照明灯具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四.招牌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 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五,建筑物楼名标识应附属设置在墙面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市广告办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第三章.设置审批,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在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相关审批材料。未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中,小型户外广告应按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及相关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决定,并及时向设置申请人反馈和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 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一条.设置标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划 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设置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技术性指导服务、第二十二条。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利用城市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可以由资产管理人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两次、含,以上未成功交易的。可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第二十三条.商业综合体建筑红线范围内建 构.筑物上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位的、应用于本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经营主体的广告宣传,需面向社会招租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在中心城区过境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依照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活动在市文明委指导协调下实施.工商、住建。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公益户外广告活动,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并负责设施日常维护、设施设置 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一,通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设施设置期限按照公开竞价或其他交易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二 利用城市非公共资源设置的非营利目的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设置审批规定的期限核定 三.标牌标识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通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的广告位使用权.其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应重新组织公开竞价.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有关安全标准 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户外广告的安全,整洁.美观 环保,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注审批编号,设置单位 联系方式或可供查询相关信息的标识、布幔 横幅,气球 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第三十一条 广告发布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 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 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 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 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 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第三十三条,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画面不得长期空置 影响市容环境,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策宣传及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发布公益广告或应急和预警信息的,应按规定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按要求及时组织发布.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自设置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施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依法处置。第三十五条,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更新版面内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确需改变用途,发布商业广告的,在取得变更手续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 防止事故发生,遇台风 暴雨 洪涝及地质灾害等异常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第三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由设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当在批准时间届满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第三十八条,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当事方另有约定承诺无条件拆除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其他自带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声音 亮度控制标准.安装声音。亮度调节装置 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相协调、避免声.光及动态干扰 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栏.宣传橱窗等平台张贴.发布,不得随意设置,影响市容环境,第四十一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 制作车身广告改变车辆登记颜色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的、依法予以拆除.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将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行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收到函告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需拆除的,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拆除。第四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护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四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完毕后.设置人应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验收材料。并由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现场核实.确认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和审批事项的 方可使用,不符合相关规范 标准和审批事项的,依法处置 标牌标识设置完毕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现场核实,不符合标牌标识设置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的 依法处置。第四十七条。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第四十八条,建立户外广告诚信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 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拒不履行整改拆除。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拆除,遮盖或者损毁其设施.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 由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罚。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二,广告内容涉及违法的.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仍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虚假户外广告的.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五.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严重影响市容观瞻.市政设施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 二 未取得规划意见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户外广告设施或从事相关广告经营活动的,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九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户外广告经营的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城市树木树干上涂写.刻画。张帖、张挂的。十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吊挂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十二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第五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决定和处罚结果报市广告办备案,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审批权限、条件 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对大型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违法作出审批决定的、三.参与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经营户外广告设施的、四.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式处理,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且在设置期限内的、继续使用 设置期满后依法处置.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各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5日市政府公布的 龙岩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龙政综,2003.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