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 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本市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第五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 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季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融资等信息进行交换 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 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建议计划报市土地收储中心汇总、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 新增储备土地规模 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测。七,年度储备土地资金计划等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第十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 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衔接。为供地提供保障.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 项目用地规模、三,项目规划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五.项目收储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六,土地收益测算、七,资金筹措方案和计划安排.八,实施方式,九.其他附件等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2 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3.因单位迁移 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含有偿划拨 的国有土地.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3 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4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主要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四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项目,房地产 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土地储备的用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报市政府批准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现在征收补偿标准或原划拨价款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按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宜政办秘,2015.15号.确定补偿数额。二。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举行听证。三 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四、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支付补偿费用。五。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后,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六,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储中心对列入收储范围内的土地 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三,征询规划意见,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初步意见。并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四、费用测算,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从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附属物等价格进行评估测算 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 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划拨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出让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备案价确定.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按照评估备案价确定、在建工程的补偿费用。由市审计部门对前期投入成本进行审计核定,涉及房屋征收所需的其他补偿按本市现行征收补偿标准确定、五 方案报批.市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七,收购费用支付,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八。交付土地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交付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依法追责 第十八条.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本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三,委托他人办理的 提交授权委托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五、房屋产权证、六。土地利用现状图,七 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 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 政府储备.第四章.整理,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 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按本市城市大建设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使之具备净地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整理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收储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 包括.一、建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二.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三 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五 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持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原貌,对违法乱搭乱建的,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建立土地储备项目档案和台账,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科学编制土地供应方案,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交付手续.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收储中心的征收和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融资的资金.四。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优先购买 收回。收购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第三十一条,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土地收储中心确需融资的 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 人民银行,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 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不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第三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形成净地后纳入储备。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由市 区政府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形成净地后纳入储备,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2008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