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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平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 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保障性商品住房是指面向现户籍在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且无自有住房的城镇家庭提供的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保障办.负责南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经贸,国资,人事等职能部门和延平区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开发建设第五条,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模式分为政府自建和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建两种。第六条、属政府自建的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并由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建单位、通过施工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配售、第七条.在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建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在土地供应前 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销售价格 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商品住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分为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三种.第三章,申.请第九条。保障性商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具有南平中心城区,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籍且在南平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 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 属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以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不受以上条款限制,第十条,申请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延平区城镇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延平区城镇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延平区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第十二条。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延平区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五周年内。含五周年。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申请之日前两周年内.含两周年,属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无住房的,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审。核第十四条,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人口 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市保障办负责申请人审核和资格批准工作 第十五条、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街道办事处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 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审查结论报送市保障办。三 市保障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性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实行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保障性商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表。及户口簿 身份证、结婚证 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延平区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二 在延平区内的房屋产权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相关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户籍属迁入的,要提供迁出地的房屋产权资料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相关资料,在原迁出地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原单位住房分配证明,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住房保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属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只需提交 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表 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状况、向市保障办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在房屋产权登记,交易等方面的房产信息、市建设局应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供本单位住房分配证明,第五章。轮候与配售第十八条、市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编制保障性商品住房的配售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配售方案包括房源供应总量,房源地点.房源项目、销售价格.配售时间、选房规则等.第十九条,保障性商品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市保障办根据配售方案组织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的,应当按顺序递补。已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在本批次选房前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保障办提出。选择购房的申请家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第二十条,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保障办申报,并退出轮候.第二十一条,保障性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上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构成 销售价格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第二十二条,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购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住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第二十三条.保障性商品住房原则上按3人及以下的申请家庭配45平方米的住房.3人以上至5人的申请家庭配60平方米的住房。5人以上的申请家庭配70平方米的住房,并综合考虑家庭结构。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 第六章。退,出第二十四条 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不满五周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向市保障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五年的可上市交易。市政府可按以上回购办法优先回购,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住房时.除按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50 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回购保障性商品住房不属市场交易行为,不需按市场交易行为缴交契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第二十六条 符合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经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应在办结退出承租住房的手续后,方可办理入住保障性商品住房的相关手续,购得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所购的保障性商品住房转借。转租他人.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购保障性商品住房内居住、第二十七条。申请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保障办申报并退出保障性商品住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住房由市政府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 隐瞒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市保障办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保障性商品住房的。由市保障办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建筑面积向有关部门补交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同一地段,同一结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在保障性商品住房土地出让、规划审批 开发建设管理。购房人资格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性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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