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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应尊重原有规划现状。在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切实需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延平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5层及5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权属范围内.对于城市规划5年内需拆迁改造或原设计有电梯井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若相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提出补偿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或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第五条 业主在申请报建前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联合踏勘.规划部门受理业主要求增设电梯可行性的咨询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国土,住建.规划、消防、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街道社区联合实地踏勘。由规划部门出具综合各部门意见的意见书、二.制定初步方案。规划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初步确认增设电梯具有可行性的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 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三,进行公示调解.凡同梯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 且满足规划要求的,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不需进行公示、已取得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户数业主书面同意 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业主代表就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需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以及受其直接影响的建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公示范本由审批部门统一制作,并在其网站公布.供业主下载使用 公示情况可请所在地社区对其进行见证备案或由公证处进行公证.2 公示期届满 未接到相关利益方对增设电梯事项的异议、业主代表凭本梯位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签名、含三分之二。可以将增设电梯的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3.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应与公示中的业主代表联系,自行协商处理异议。双方要求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异议的。可请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原单位 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划 住建部门指派的人员共同进行协调、调解 第六条。增设电梯的初步方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电梯井尺寸 除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满足不大于2.5米,2,5米,载重量控制在800公斤以内.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增设电梯后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二。申请沿城市市政管理道路加装电梯的。加建电梯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须满足规划要求 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三、增设电梯应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四,加装电梯通过连廊与原住宅楼相连的。连廊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米。五,增设电梯严禁采用易燃材料.第七条,申请人履行上述程序后、按以下流程实施申请报建.一。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图审 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对楼房加建电梯的结构安全性负责、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同幢 梯 号业主签署的增设电梯协议书,2,见证备案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 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 立面图 剖面图,5.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有关证明文件,6。同幢、梯 号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规划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报告 委托书等,三.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增设电梯不得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如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涉及市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绿化 排污,质监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减免费用、四.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并向住宅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加建电梯方案满足规划 建筑结构安全 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而经过调解后本梯位少数业主 不到三分之一。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代表可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异议的业主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若加建电梯方案不能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过调解后本梯位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通过审查。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 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 委托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开工告知手续,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并在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不作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原业主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 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 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第十二条,街道,居委会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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