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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规定。一、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保障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市辖各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范围内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维护,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三,本规定所称非常规水资源 也称非传统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有雨水,污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规定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 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本规定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 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四.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五,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等高耗水企业用水、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 消防等城市杂用水,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冷却水、初级洗涤 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 畜牧和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六 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七.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八。总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及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民用建筑 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中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九.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医疗等机构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十。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 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十一,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 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 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 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模式设施 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 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十二,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的设计,在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和入渗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削减雨水洪峰径流量。景观 循环水池可以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十三。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余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十四.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200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确保其正常运行.十五,再生水水源主要有,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三。安全 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电镀.化工 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十六.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 再生水等联合调度 总量控制。十七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 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 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 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 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十八 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管网配套.二十.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向再生水运行。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运行,营 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依法赔偿。二十一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 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用水.GB、T25499,2010,规定,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 T18921。2002.的规定,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 2007。标准的规定。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相关要求、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再生水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二十二,再生水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定 二十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非常规水资源运行,营,单位负责,并接受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二十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营,管理单位 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停止供水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十五、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二十六.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备.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十七,在已划定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照公共供水管线标准执行,禁止下列活动,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倾倒垃圾,废渣 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二.修筑建、构、筑物,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业.四、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行为、二十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县 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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