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明市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督察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三明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第三条.督察员以组为单位、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督察员组成规划督察组.负责督察若干地区 督察组根据督察需要.对督察城市开展巡查或派督察员驻点督察,第二章,督察事项与工作方式.第四条、督察组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四 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六,对涉及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群众上访,举报是否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七、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八,市政府 市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 配合,派驻地人民政府涉及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或专题会议,应当邀请督察员参加、第六条、督察工作方式,一、列席派驻地城市规划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二 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四 进入督察事项现场了解情况,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收集督察信息 六、通过信访或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督察线索。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督察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 可采用信函等交流方式、八,跟踪落实督察意见。建议 第七条、督察文书分为,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 督察建议书,和、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两种。督察组以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规划为依据,根据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的不同程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提出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 一,对情节较轻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督察员起草、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研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和督察员共同签名.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二,对情节较重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经督察组研究后,起草,督察意见书,报市规划局 同时提交违法违规情况书面报告,督察意见书、经市规划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 三、对情节严重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督察组应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建议 第八条.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督察意见书 后 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日内向督察组和市规划局反馈整改情况。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由市规划局进行约谈或全市通报.第九条 督察组每半年向市城乡规划局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年终作出督察工作总结,第十条,派驻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督察员办公场所及必要办公设备、并为督察工作提供方便.第三章、督察员遴选与聘任 第十一条,督察员聘任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熟悉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三,从事10年以上城乡规划设计工作或从事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或县,市.分管规划建设领导、四。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五 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督察工作需要、初任督察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岁、第十二条,督察员遴选与聘任.一、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报送督察员推荐名单 二,市规划局对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 确定督察员人选名单报市政府,三,市政府同意并向督察员颁发督察员聘任书,第十三条,督察员聘任期为二至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视情况续聘 第四章。待遇与考核。第十四条,退休人员聘为督察员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岗位补贴 现职人员聘为督察员的.不发放岗位补贴,督察员差旅费按现职人员依据市政府或财政局相关规定报销,督察员不得在派驻地领取补贴,报销差旅费.第十五条,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秉公督察,二.不得干预或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三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四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 报酬等.不得要求督察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任何费用,市规划局负责督察员考核工作,督察员违反以上规定 情节较轻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考核不称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