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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7日印发 铜政办.2006,12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 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前 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同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 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案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以满足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的要求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及铜陵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 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有关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 竣工资料 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上10 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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