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于2000年9月12日颁布实施 共计六章三十三条,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根据2004.8 10省政府令第175号。2008、4.22省政府令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建筑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按照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要求调查处理.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知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的人员 应当接受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 发挥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三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 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 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 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应当隔开,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 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 机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二 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 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用电作业应当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二,用火作业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 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对影响身体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或者改善的建议 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和检举.控告,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建筑生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检举.控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控告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定期发布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动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 机具的、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