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铜陵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和指导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 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应在到期后自行拆除并清理完毕,无需申请规划核实 第四条。规划核实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申请表,申请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竣工核实、建成后。建筑面积承诺书,二。出让用地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图 划拨用地提供划拨批准文件 三,竣工地形图 规划与建设对比图.含地上.地下工程对比图,蓝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加盖,工程证附件章。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四 实测的竣工图一套,蓝图、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工程证附件章,的施工图,原件 核对证件及图纸真实性后退还 证件当场归还。附图在核对竣工图后及时退还,六 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是申报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编制 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公布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和不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服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 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故意瞒报。漏报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等违规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退出中介服务、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核实时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一,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建筑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等内容的竣工地形图 二,载明建设工程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分列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含地下停车、设备用房等,建筑面积以及每栋建筑分项面积,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相比较.建成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对比情况。四,规划与建设对比图、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要求,一,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复杂工程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按规定时间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的 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并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内容均以标准计量单位进行标注 数据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四.中介服务机构应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真实性负责 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报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资料内容,二、建设情况与批准规划不符,整改后可以消除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三。属于违法建设的项目 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待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处理、规划核实中发现报建材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内容有误需修正 现场存在问题需整改,违法建设需调查处理等时间 不计入规划核实时间,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进行整体建设,整体申请规划核实、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建设申请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需提交分期建设方案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后可分期申请规划核实、其中配套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化等室外环境工程不得单独作为最后一期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为加强规划许可。规划批后监督,规划核实阶段管理 对发现的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规划核实或申报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铜陵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