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7日。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6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审批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四条.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 并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使用原则,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第五条。全市岸线资源由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是全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岸线使用管理事项。县、区人民政府 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示范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 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综合管理工作 港口岸线纵深1000米陆域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征求市港航局的意见,第六条.市港航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铜陵港总体规划.岸线利用专项规划及年度港口岸线使用计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七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在铜陵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 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示范园区管委会根据铜陵港总体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水利有关规划.向市港航局提出港口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岸线使用选址书面申请.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三,项目建议书.就项目概况 拟使用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规模、岸线长度等进行说明.第九条。市港航局在收到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后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组织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审核,市港航局根据市港口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回复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条.经营性的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同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港口岸线使用权,港口岸线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体现港口岸线的使用价值,按照深水岸线不低于每米1.5万元,非深水岸线不低于每米1万元的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公用服务设施和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 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采用划拨方式供给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部门应当对港口岸线涉及到的本区域内的拟使用土地进行统一收储.并负责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港航局负责审定,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港航局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上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使用非深水岸线的、需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需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十五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不得办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失效 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 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八条、港口设施项目开工建设时 市港航局应当根据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现场核查港口岸线建设项目的定位,内容及规模.第十九条。市港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港口岸线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 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使用。管理港口岸线的行为 市港航局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经批准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市港航局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对利用效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标准化建设 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效率、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予以撤销。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 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