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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住建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莆田市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局主管城市照明工作,负责城市照明的维护和全市城市照明行业管理工作、其范围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确定,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扰、阻扰城市照明建设活动.或是变相收费设置关卡 第四条,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制定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同时考虑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五条。城市道路。里巷,桥梁 隧道、广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以及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第六条.以下范围可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特色、三边,指山边 水边。路边 区域,二。主干道以外的标志性或者高度在三十米以上的各类公共建,构、筑物。三,体育场 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四。车站。广场。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沿岸景观地带和特色景观廊道及。三节点 指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交通枢纽节点。等公共场所,五、在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实需要建设的其他场所,经营性办公大楼,商业 酒店.娱乐 房地产开发楼盘.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 省直属企业及部门可以设置景观照明,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的市政公共建筑,道路景观.公益性公园。广场等场所景观照明建设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辖区内各责任单位实施景观照明建设、以上景观照明必须符合节能技术要求 按有关标准实施、第七条。经营性办公大楼、商业,酒店。娱乐等单位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电费由业主自行承担,零星居民住宅公寓,小区和房地产开发楼盘.中心市区高层住宅楼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其景观照明工程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审批的方案施工,景观照明设施电费单独计量。由市财政承担电费至2015年7月 市政公共建筑、道路景观.公益性公园,广场等场所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路灯管理体系供电。第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由业主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 配套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要考虑使用节能,环保灯型.灯具并符合照明能耗标准,严格控制建设高能耗照明.同时 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照明要根据不同路况情况和需要向道路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 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本规定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和产权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责任单位不明的.可由市住建局组织补建 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地区一级政府承担,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所有城市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会审.招标文件审核并参与竣工验收。对已建或在建城市照明工程进行督查抽查.评比 根据督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 由市住建局负责建设的城市照明工程。由其委托下属单位具体实施建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路灯工程项目和临时新建。改造等路灯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市级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公开招标 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建设部门另行研究决定,第十条.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照明年度计划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逐步移交给市住建局维护管理、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但未列入城市照明年度计划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逐步移交市住建局维护管理,移交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同时符合路灯节能要求,二 项目需在市住建局备案。同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招标文件审核并参与竣工验收合格,三.接到市住建局整改通知或通报后。及时整改并验收合格,四、提供必要的维护 运行条件.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符合以上移交条件的新建路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市住建局一并参与验收。作为路灯维护和管理移交时的依据 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移交市住建局维护和管理、同时将工程保质金一并移交市住建局 一年保质期内的所有路灯维护费用包括照明配套设施的丢失.损坏都按实核算.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在工程保质金中扣除,不足费用部分仍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负有追缴不足费用的义务,同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以上保质期内的相关路灯维护规定和保质金的转移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并约定 项目工程一年保质期届满后的维护直接由市住建局承担 项目工程的电费由市住建局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时开始承担、第十一条.在质量保修方面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已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二、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其电费和维护费用仍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必须符合变压器.电缆防盗规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防盗措施 保修期内防盗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未采取防盗措施应委托市住建局统一代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不具备上述移交条件的、市住建局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在路灯竣工后亮灯但未验收移交期间,如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没有修复 经多次协调 督促在2个工作日内仍未修复完毕的。可由市住建局委托路灯维护市场化承包单位先行维护,工程量按照市政定额规定下浮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住建局移交维护时同时支付该部分的维护费用、第十三条,第五条规定中除住宅小区和售票的公园由业主自行维护管理外 城市中其它场所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市住建局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保修期和景观照明设施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保修期内的维护费用由厂家或施工单位负责,质保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5、经营性办公大楼,商业 酒店,娱乐、房地产楼盘,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直属企业及部门的景观照明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景观照明范围内的市政公共建筑,道路景观.公益性公园,广场等场所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第十五条。社会力量建设及其自行维护管理的景观照明.政府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的控制 运行时间由市住建局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一.功能照明设施的时间按照本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 照度水平等情况确定.二,景观照明设施的时间按照分区域 分时段原则确定 遇重大活动或重要节日可临时调整.第十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监控,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联网监控.管理装置.第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执行维护技术规范.保证照明设施运行正常、整洁美观,图案文字清晰 完整.第十九条,市住建局可实行管养分离,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招标确定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单位、具体负责城市照明部分零星设施的迁移、拆除和日常维护工作以及部分零星新建。改造,增补等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开。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 应申请市住建局核准同意,迁移或拆除的施工方案由市住建局确定并委托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单位实施或跟踪监督申请人实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钻探 打桩、堆积物品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 碱.盐等腐蚀性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拆除。迁移 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依照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二条。因擅自实施危害城市照明设施的施工引发突发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立即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依照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 在保质期由市住建局维护期间工程施工单位不配合.故意推诿。不按规定支付应当承担的相关维护费用的、将按照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通报、第二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 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 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二十八条,仙游县城市照明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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