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消火栓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 和、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井室。壳体。阀门和出水口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二.依法批准的有关市政消火栓消防专项规划 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住建部门承担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职能。消火栓与新建市政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设,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伴随市政道路建设建管养体制纳入同级财政城市维护经费资金拼盘中予以保障。并及时将建设经费 维护经费分别下拨给住建和水务集团,三,规划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关系 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把消火栓建设纳入道路建设的总体规划。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四.市水务集团做好消防供水保障工作和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并将所承担维护费用纳入预算上报财政部门.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非法使用、圈占.破坏市政消火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消火栓使用过程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函告给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应当及时告知住建,供水部门进行增设 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同时应督促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三,市政消火栓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增建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四,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必须符合消防的要求,城市道路的交通隔离,防护栏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使用 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五、市水务集团作为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制度,二 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 更换,并做好记录,三.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 每年十二月底前向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 数量。规格和分布图等资料,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以外的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及维护工作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督促有关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市政消火栓 不得将市政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事项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占用市政消火栓的.必须经过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和住建部门同意 并限期由迁移或占用单位负责补建或恢复,七,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规划,建设 使用,维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