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建设 教育设施建设.铁路.通讯。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第二条.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涉及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 下同、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第三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并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第四条、各商业银行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应对当期应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金额 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应发工资金额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开户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通过银行进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且经现场公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 按月定期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 银行按照核定数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发放工资 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不足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企业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虚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一个自然月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的。银行应立即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建设项目交付建设单位后。须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行业主管部门5日内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如无拖欠 应通知银行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条.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数划转资金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纳入失信记录,统一在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第十一条,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本办法.此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项目,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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