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申报程序,提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改建和路面改善等普通国省道,含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采取.省市县共建,的建设模式,市,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做好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 工程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职责第四条,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职责。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投资政策和计划管理办法 编制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申报中央车购税和省级补助资金、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和协调相关计划,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行业范围内的计划管理工作,审核平衡各市,省直管县 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转发或分解下达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有关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落实情况,三,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执行和落实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计划执行统计信息。第三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申报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于上年度五月底之前完成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在上报年度计划时同步报送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第六条、拟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执行前期工作报备制度。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 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工可报告、工可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后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各市,省直管县 交通运输局根据部、省关于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结合省政府批准的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的建设项目库及三年滚动计划.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一年计划,的要求,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地方资金落实等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上报年度计划项目、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局.未列入项目库及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计划、第四章.计划审核与下达第八条.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四条总体原则进行审核,一、均衡布局公平公正的普惠原则、根据安徽省国省道公路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各市路网总体规模。交通量大小 路网布局和整体功能等因素。使项目安排在各市之间相对均衡合理 二 政策到位优先考虑的激励原则 对落实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到位,地方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落实等有保障的项目优先安排.三,根据进度提前考虑的效率原则,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审批手续完备.满足申请中央车购税资金前期工作要求的项目优先安排、四.特殊需求支持倾斜的优先原则,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内项目 交通运输部重点建设项目。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 具体审核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建设重点专项研究确定、第九条、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干线公路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拟定的车购税资金规模,省补资金规模等。对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全省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第十条,建议计划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商省财政厅审定下达.第十一条 对地方积极性高,受资金规模限制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各市可经省公路管理局认定 并报省厅备案后。先期开工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时优先考虑,第五章 资金补助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筹 市。县出资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商定、第十三条,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国省道里程.人口数量,国土面积、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分配,结合国家及安徽省发展战略.原则上五年一个周期,对分配因素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同时、建立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及资金补助标准等由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达。第六章.计划监督第十四条、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要依据区域交通建设规划,结合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科学编报年度建议计划 加强计划管理责任,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后 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投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市,省直管县 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告省公路管理局,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后,对计划项目及对应的补助资金进行调整,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将通过不定期检查 抽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直至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用于增加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一,未按本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 二 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四.未落实地方政府建设资金。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周期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五、超范围申报 多头重复申报,虚报项目资金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