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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水财,201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三门峡市境内的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 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六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 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三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 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四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 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七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第八条。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付方式办理支付、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工程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和概算项目使用建设资金、完整反映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建设成本.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准确。第十条.市级水利部门要对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一 检查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索赔价款结算和质量保修金是否按规定支付和扣留。二.检查是否按工程项目单独建账和设置会计科目,三,检查水利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移民征地补偿资金和附属物清理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是否到位,四,检查应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是否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水利项目.是否专款专用。项目县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是否足额提取和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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