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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施工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七部委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三门峡市水利局是三门峡境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其办事机构为三门峡市水利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按照河南省治工办.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通知、要求、公开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第五条 符合下列工程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建设项目范围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 农村饮水安全、水资源保护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二。建设项目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4,施工单项工程概算价低于1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 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以上.第六条,建设项目规模标准低于第五条第二款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应急度汛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第七条,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和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二次公告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第八条。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1。20号.要求。由招标人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内选择5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随即抽取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 出租 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 在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须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内容包括法人组建、初步设计批复。资金计划文件,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开标 评标安排等 招标公告应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水利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三门峡水利网.等网站上发布.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除不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由招标人邀请3家以上 含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投标外,其它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邀请招标要确保具有竞争性,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至少有1家是招标项目所在地以外的企业,邀请招标的项目.在各县、市.区、进行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标段的划分,监理标原则上只划分一个标段.过于分散的项目除外,施工标段按概算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划分,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划分一个标段,投资较小的项目可采取打捆招标、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且不得限定报名数额及招标文件发售数额。第十三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价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否则,投标截止日应相应顺延,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招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地点 所有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须按时参加开标会.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不宜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省水利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它应说明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禁止通过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转包 一,中标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 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 财务等,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一。未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二.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三 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四,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招标人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五 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单位人员.二、中标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中标人本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违法分包的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成中标人限期改正.记入三门峡市水利企业信用档案黑名单、对于拒不改正的,上报河南省水利厅、逐出三门峡市水利建设市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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