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暂行 办法,为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 是指在三门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施工 以及建筑材料的运输 堆放,存储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和控制。第二条,凡在三门峡市中心城区,含陕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及商务中心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心城区内的扬尘污染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城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监督管理。二 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逐步推行渣土垃圾运输单位资格管理。实行运输车辆密闭运输 组织开展对渣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施工现场空气质量监测,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编印扬尘污染监测简报.四.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无牌无照。人员违规及未经批准擅闯禁行路段运输建筑渣土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总责,并对扬尘控制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各施工单位按承包范围分别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具体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立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垃圾处理.排放。审批资料。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必须有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措施 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有效、第七条,建筑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费用作为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之一。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 必须专项用于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相关措施中、由建设单位负责资金落实。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建筑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管,第八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用地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原则上禁止使用砖砌围挡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作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位于城区主干道两侧.车站,码头及市级政治、文化,游览.商业中心的房屋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 5米。四周应连续设置 不得使用镂空围挡和竹篱围挡,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工程,地下管线敷设工程的围挡经批准后可以连续设置。也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挂密目网封闭,并且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彩色涂层压型钢板作临时围栏.也可采用钢管脚手架外挂密目安全网作隔离.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 三级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都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要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第十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和主要材料的堆放 加工场地应当作硬化处理,硬化的场地。道路宜设隔离带与裸土隔离,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等其它防治设施 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第十一条,施工现场裸置六个月以上的碎土,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六个月以下的碎土。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围栏 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 石灰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第十三条.凡在三门峡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减少现场搅拌作业.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置防尘围护措施 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十四条 提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袋装,桶装化.建筑垃圾应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严禁凌空抛撒。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 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性燃料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运输渣土,泥浆 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否则、装载的物体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用苫布遮盖,严实密闭.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重点督促土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杜绝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暂时不能外运的、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围栏等措施,并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压尘处理。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对土方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拆除工程必须设置封闭围栏 必须洒水压尘后方可施工 不能洒水的应采用其他压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 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 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工整顿。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举报,受理的举报或经媒体曝光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将记入企业的不良行为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档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