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 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 规划,城管、建设。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审查项目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并联审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函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审查意见、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 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三,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四,地上式消火栓应当采用直径150或者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三出水以上的栓口、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由100毫米和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标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市政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每年由市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安装、安装完毕后由城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二 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四 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 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市政消火栓 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主管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企业逐步更换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市政消火栓。第十六条、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二。圈占。埋压 损坏市政消火栓.三,擅自利用市政消火栓作其它用途.四,在市政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 搭建。设摊 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五,在市政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档案 对全市市政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政消火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二、埋压,圈占 遮挡市政消火栓,三.擅自利用市政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未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任务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7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未尽事宜以市消防支队解释为准,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