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物业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饶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商业、工业和其他用途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商业、工业和其他用途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上饶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物业消防安全意识 并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内容,县、市。区 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定期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等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核查.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合同约定职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物业消防安全自治工作、第六条。城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 将物业消防安全纳入城市管理范围。依法开展相关检查并行使行政处罚,第七条.交通,建设、规划、环保,民政,教育 人防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指导辖区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在住宅区内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公约.规范企业从业行为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将企业履行消防管理职责情况纳入行业项目评优范围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物业进行舆论监督、开展公益性的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提高学生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内容和责任.并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三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 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六.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七,在安全地点停放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参加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三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所属消防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四 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二 制定并实施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 定期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根据需要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六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七、督促业主 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八。配合公安派出所 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九 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派驻的负责人应当全面做好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建筑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负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 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村.居 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城管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并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的行为以及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在房屋装修期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具有消防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一 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四,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六。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及其他物业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 检查工作,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器材设施基本情况,二,消防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验收或备案的文书等资料,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志愿消防队建队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人员情况,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值班室值班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消防电子档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内不得实施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与使用人投保家庭财产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第四章。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设置下列标识,标志,一、消火栓 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等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二,建筑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处标志。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条、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系统。第三十一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三十二条 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 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对因不履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上饶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