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 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住宅小区 商住楼 共有电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立应急维修机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消防机关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教育。卫生计生,城管.交通运输 工商、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鼓励采用物联网 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第七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二章,选型配置 安装、改造 修理.第八条、电梯的工程设计 选型配置。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消防,急救 通信,无障碍通行 安全等需要,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 机场。客运码头 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 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托单位不得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业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等服务,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电梯交付使用前 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 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 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签订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 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四 乘客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及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证24小时专人值守,五 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 七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十、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为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 应当向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和机房钥匙,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五 负责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七。接到故障报警立即赶赴现场.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排除故障,八.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 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三,严禁撞击或者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六,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 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七 不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八 不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九。学龄前儿童乘梯.应当有成年人陪护,十.严禁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十一,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守则、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将电梯检验,检测,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二.电梯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 按规定需要停止使用电梯时、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三,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四.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 家用电器等物品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做好警戒工作 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排除故障 消除事故隐患后 方可继续使用 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口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不得继续使用、电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封存电梯,自停用之日起30日内,向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检查 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向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将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检验 检测等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中,并在财务公示中将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告知业主,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 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 整改方案等不能达成一致的,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房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第二十三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二、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发生事故导致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五。在用电梯需要重新移装的。六,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八 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人员 维保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同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不得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宜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状态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终止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等相关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第二十六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二。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三。对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电梯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 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四 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五,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六,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解困。七.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八、每年对电梯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九、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 并至少保存4年.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县 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报停.报废电梯的.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察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电梯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等方面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应将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地的县 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 还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县,市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使用管理 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规定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标评审内容。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 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 包括以下情形、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五 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