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 20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 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 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市工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市城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 整理.对本地预拌砂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 市.区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运输专用车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按照交通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并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相关手续齐全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给予方便,依法查处货运车辆向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运送砂。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在罐体上按规定喷涂车牌号码大字号,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通行措施,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限定通行时段.路段.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 确需进入禁止通告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需经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 备案,通行.三,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 可会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市城建局,四,市环保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市工信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市工信委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 进行规范管理 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要求,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参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 2014、要求.生产厂区全部硬化 并采取覆盖.洒水 喷雾 封闭、除尘等措施 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 铲运,搅拌、存储,场地 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 特别是原材料堆场 原材料传输带 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逐步形成企业生产工厂化。规范化.绿色化、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预拌砂浆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出料口应当安装防滴漏装置、不得沿途泄漏,抛散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 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三章.运输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二,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三 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四,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的,五,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 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 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 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工信委应当会同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或者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致使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城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通行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工商 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拌砂浆、由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和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工信委及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