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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 10号,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 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应规定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 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三房合一,的管理模式、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及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审计、物价,税务。统计,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应当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 改建.收购或者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住房,二,商品住房。城中村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三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模式.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第八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相应的医疗,购物 文体活动场所.垃圾处理站,池.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燃气,通信 有线电视等基本使用功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二.当地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四,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收入、六,社会捐赠.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质量保证金 物业服务前期介入费以及物业服务开办费按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对租金收入不进行调控,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等支出.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在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中的10。应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审计 监察等部门制定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资金拨付的筹集 使用.核算及监管、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 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 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五章、准入管理,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 2.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 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二 在市中心城区居住和工作、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3 申请时在岗且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岗已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以及由人社局开具的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同时三年内未出售住房或者已出售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价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三。教师。医生 国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务员等定向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 2。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或者具有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4、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 含15平方米 四 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及配租方案由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和实施。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第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8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四、本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未出售住房。含房改房.或者已出售住房、含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以下 含10平方米,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有关操作要求,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二.家庭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条件的、该家庭成员不得分户申请,但家庭中有成年子女的.可分户申请。分户申请的、分户前和分户后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分户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所获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教师,医生。国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及工业园区务工人员可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户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廉租住房分户申请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一.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二。社区对申请人所申报收入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 组织申请家庭的邻居.居民小组长,片警对其所申报的收入进行评议,三,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利用低保听证渠道进行确定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公安 交通等部门对其车辆 住房财产情况进行审核 会同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其收入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使用退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配合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承诺.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见附件 申请人必须经过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符合条件后方能参加摇号或者抽签配租。未获配租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待有房源后。经复核合格者直接按摇号顺序选房配租。第六章。配租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区政府及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可自行组织配租和管理,配租和管理方案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市重点工程的房屋被征收户中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参加摇号,按征收搬迁顺序配租,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员现场监督,第二十六条,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当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七 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九 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在缴纳全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后、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物价局备案.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同等商品房物业服务费70,收取 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因不当行为造成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 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配租档案等资料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建立个人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及时更新承租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并将文字档案定期移交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第七章.有限产权的出售 第三十四条.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第三十五条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不具有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购人。曾经享受过房改房 集资建房的申购人以及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第三十六条、申购人应当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有限产权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 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 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三十八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对出售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出售收入一次性提取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比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剩余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三十九条,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不需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但不得出租 转借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二。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 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并由市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三.购买人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 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四。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 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缴交标准参照,吉安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执行,第八章 退出管理、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住房 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定期进行走访 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 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第四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一。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者转租 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三,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六.合同约定收回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后不再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应当退出其租住的廉租住房 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退出的,则应当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则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入住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因客观原因无法退出的 则应当按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承租人采取弄虚作假 隐瞒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应当退出又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退出的.出租人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收入,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 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者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三、住房面积包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私有产权面积,包含经济适用住房及房改房 和租住的公房面积,包含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核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三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同期居住证.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灵活就业或尚未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6个月以上同期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有私有产权住宅或者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住公房的 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符合。项的。另需提供吉安市房屋档案室提供的无房证明。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 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属于低保的 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二。受理,1、市中心城区申请人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及配套附表并如实填写,2、社区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对填写有误或者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转入初审阶段。并将受理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并将数据传至市房地产管理局,三,初审,1,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其中 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需组织单位评议 申请家庭成员无单位的,需组织居民小组.或者社区,评议、2,社区居委会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4,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社区居委会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初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区政府,四。复审,1,区政府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居委会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并重点利用低保评议机制、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可根据需要 向有关单位出具、吉安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向就业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受救济及婚姻等情况,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6个月报税,完税信息,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 公示期7天.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4.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调查、复审.整理工作,并签字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复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 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房地产管理局,五.审核、1。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社区居委会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初审。复审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出具.吉安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向就业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就业信息 向公安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向民政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低保。受救济及婚姻等情况,向工商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向税务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月前6个月报税.完税信息 向社保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由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向产权单位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产信息、2。市房地产管理局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批意见表,将三审情况录入电脑审核系统,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统一报送市政府批准,3,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 公示期7天.4。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政府批准后,发放通知单 进行摇号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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