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南阳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扩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规模、保障用水安全 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和分散式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再生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 运营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再生水,雨水等、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城市雨水利用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直接利用.以及通过各种人工或自然渗透设施使雨水渗入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的间接利用,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阳市中心城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纳入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 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 就近利用的原则。编制辖区内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计划 第八条、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再生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和输配水设施 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条,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外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雨水利用应当因地制宜 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入渗回补地下水。储存直接利用或者综合利用,一、城市广场,停车场.公园 人行道,步行街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二。公园,市政绿化、行政机关,居民小区等的草坪绿地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三.城市的景观水体应当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第十二条 已建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逐步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系统,第十三条、再生水设计要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第十四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自建的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非常规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水质监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对非常规水水质进行检测.建立非常规水质管理档案,确保非常规水的使用安全,第十八条.非常规水资源的供水系统和城市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 并标有 非饮用水。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常规水资源的用途,第十九条。再生水供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按低于同期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独立开发利用的非常规水资源,按节约水量统计.不纳入计划用水考核.对再生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使用再生水的计划用水单位 节水管理机构按应使用的再生水用水计划。核减其新水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