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推进中水 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 家庭。建立节水型社会,第五条.市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发展改革 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质监等有关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 举报,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加强对浪费用水行为的监督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年取。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第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九条。用水计划需要调整的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 超计划用水的 对超出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时.应当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计划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单位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水平衡测试补助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培训.奖励,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配备水计量器具。计划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确保节水管理机构能正常抄记水量,取水户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量取水量,第十三条.使用再生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再生水年度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厂、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南阳市城市节水统计制度,要求、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含别墅区、公寓区等。四,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开发区 五。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各县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第十六条.经营洗浴、水上娱乐。游泳场馆和洗车等特殊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 器具.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加快居民住宅,一户一表 计量出户.改造.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水损失率不得超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列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设计方案、非政府投资,中,应包括节水内容,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拨出专款作为节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技术产品推广。非常规水资源 再生水,雨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大于1.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和加价水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取用水计量在线监控系统,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