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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 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第三条。鹰潭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委托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市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检测机构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揽工程检测业务的所有检测机构.必须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 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检测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指导下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鹰潭市本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及复印件。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复印件、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及复印件.4.检测机构法人证复印件及法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5、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我市以外地区检测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供如下主要资料.1,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 外省检测机构进赣备案手续 3,本市办公及实验场所房产证明,面积不低于40OM2.在我市实验室有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成套设备、仪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5 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6 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7,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8,工商营业执照 9.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10、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1、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1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在人社部门办理一年以上的社保手续 第五条、鹰潭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为,一、是否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三.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 六 从事检测和见证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八。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及环境 十,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对检测问题投诉有依据的,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有疑议的,组织复检,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并签订书面合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检测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检测业务 第十条,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不得压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后 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 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方确认后。连同检测合同一起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方可进行检测 进场检测时。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全过程见证、项目质监机构对检测行为和数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现场检测工作必须有不少于两名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方案的、应由委托方征得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并报项目质监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地基基础检测机构采用堆载法进行静载实验的 必须有钢锭或标准砼预制块等计量准确的配重材料 检测机构在我市登记时应提供在鹰潭市域内的最大受荷不低于12000KN的成套主、副梁 不少于1套 正规设计图纸,购置发票.以及堆载试验所用不少于2千吨的钢锭或预制砼配重材料 每块配重材料上应至少两面有不可涂改的单位名称标识、设备和配重材料清单.注明品种.规格.数量,单位重量,总重量等。以及所有权证明材料,不少于800,的检测钢梁和配重材料堆放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及支付凭据,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 工程检测档案管理应规范,统一 内容包括.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原始资料.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在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报项目质监机构,不合格检测结果。含测试曲线 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检测结果项目台账、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查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外地进鹰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条款的。其检测结果无效、市城乡建设局作出暂停进入本市市场、一年内不予办理进鹰登记手续。并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1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进行严厉处罚。并在鹰潭市城乡建设诚信系统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网上通报,一年内记录次数达二次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在我市登记.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并视情节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1。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2,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3.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4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5。转包检测业务的。6.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7,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8,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9.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10,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11,压价恶性竞争行为的,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附件1.鹰潭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单。位,名 称 盖章,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万元、资质证书编号及有效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编号及有效期.资质证书内容,机构负责人姓名职 务性别技术职称电,话手。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姓名职。务性别技术职称电 话手,机.登记检测业务项目 地基基础 钢结构。室内环境 沉降测量。建筑节能。建筑幕墙 设备安装、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内必须打 或。拟在本市检测人员配备情况姓名上岗证书号职称学历专业身份证号.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精度检定有效期自校周期备注 申请检测机构意见,审核人,年,月 日质监站意见。复核人。年.月 日 本表格一式四份.检测机构和质监站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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