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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 合理利用 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 真实性和延续性 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 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 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 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 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 居 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 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 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收集 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五 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 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 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 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 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 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 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 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 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 村落人居环境规划。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基本内容等相衔接。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 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 公布和备案,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 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 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第二十四条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 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 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 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 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 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 艺术,教育价值 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 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二 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 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第三十五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第三十七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 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第三十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 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 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 民委员会订立合同 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第四十条、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 县 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 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第四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 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第四十七条、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 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第五十三条、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 如塔桥亭阁 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 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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