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 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 真实的原则 加强舆论宣传 引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接受监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五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二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二 离岗半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禁止随意改变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确需改变原定建设工期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质量论证 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 对风险点进行公告或者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六条.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地下矿井提升 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煤矿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控系统、二 生产 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库。四.特种设备,五,粉尘危害性场所。六、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登记 运行管理档案,二 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条。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储存和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 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进行危险物品运输 装卸作业时 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第三十二条.旅游景区.点 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做好旅游景区 点 安全事故的应对、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要求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 督促和组织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告 简报等形式公布.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监管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 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三、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四.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 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分类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 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列入上级机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 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新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第四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所行使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 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四.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前款规定的建议或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第四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除确需分别进行检查以外的.应当互相配合 实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第四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登记,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排除后 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四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规划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 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在高压输电线 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制度,审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 检验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二 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承担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四.对本机构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五,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第五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 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采取保密,保护措施。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第五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因生产经营规模和安全风险较小。不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与相关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应当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第五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二 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三 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 其他有必要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的,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县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四 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 项,第、五,项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证书、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