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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中心城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和,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 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 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在鹰潭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二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四,影响防洪。泄洪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含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 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三、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相邻建筑的间 距应满足,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规定的有 关建筑退让,间距要求 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确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临时道路 管线、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 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 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 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临时建设工程进行放、验线管理.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五。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 申请人开工前必须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交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所确定内容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七.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 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八,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 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九。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十一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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