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对在古树名木保护 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调查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每五年定期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对.古树名木集中的群落 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小区。对分散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 拍照,编号、挂牌,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建立资源档案,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二级保护古树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三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按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的为依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十二条、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进行登记.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二,生长在铁路,公路 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交通 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街道、道路上的 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四 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湿地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农村的,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七、个人所有或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该个人或土地承包者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第十五条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 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掘根挖蔸,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 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四 采伐.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六 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七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外。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的 移植方案应当按等级分别经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 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树龄在80年至100年之间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鹰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