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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第六章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 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 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招标,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 石油 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 桥梁.水运。航空,邮政 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环境污染防治 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 教育 文化、卫生 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十二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第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四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所列情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不需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 安排财政性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公告发布的规定、至少选择一个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且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报批准,认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二、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三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四 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五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六 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九 评标标准 原则和方法。十 投标有效期,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十二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相应的要求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 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但对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 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供应单位 均可以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 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如实记载、存档备查,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照最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第二十九条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认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对开标无异议,开标时、有标底的应当公开标底、第三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规模等基本情况、二 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项目 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 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第三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除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外,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协助计算机录入.计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答疑区回答咨询。答疑区应当与评标区隔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 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四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九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 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 原则和方法,七,评标因素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十,澄清 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监理人员和有关部门发现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分包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四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高效,第四十七条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第四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为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第五十条电子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 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统筹协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 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 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内贸,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四 其他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 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第五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三.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四.向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 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其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五十七条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因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而出现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社保,工商 质监、司法等征信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第五十九条建立招标投标诚信奖惩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诚信奖惩规则并公布实施、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区别对待信用状况不同的投标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招标人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的 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第六十二条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标底的,二 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款所列行为 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中标无效,第六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 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四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十七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二,明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查处的.三。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依法公告的,四.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参加人员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 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六、其他行政违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第四十条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 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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