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 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外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房使用的宅基地,第四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五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 滥用土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废弃地,荒坡地.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级政府负责提供一户一宅的认定证明,宅基地标准,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含100平方米 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八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二.农村村民达到法定婚龄需另立门户,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分割后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申请宅基地的,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或尚未编制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二。未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变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五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在接到申请后 对其申请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等内容进行核实,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满7日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交所在村委会 管理处、村委会.管理处 审查通过后.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材料交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 异地拆旧建新应退出旧宅基地、在申请新宅基地时.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旧宅基地协议书 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 二,初审,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有关材料后 会同乡 镇。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勘查,并对人口,原宅基地处数和面积。申请宅基地的位置.地类以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乡。镇 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征求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意见 审核同意的.签署审核意见,由国土资源中心所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用地计划、符合规划.耕地占补平衡。控制面积,等进行审核、并到实地进行抽查.审核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审批、四,审批,县 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分别征求国土 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意见,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农村村民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由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放线 经批准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管理所、村委会.管理处 村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实地丈量。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六、竣工用地核实.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 由村委,管理处.向乡.镇 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竣工用地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管理所相关人员进行用地核实。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房,属异地拆旧建新的、原有住宅是否拆除,旧宅基地是否退出,七。登记发证.竣工用地核实合格后。由宅基地申请人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中心所提交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资料、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后登记发证,第十一条宅基地批准后 申请人应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兴建 超过两年未建的 原批准文件无效。宅基地收归集体,另行安排、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三,异地拆旧建新的房屋峻工后。未按协议约定退出旧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乡,镇 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房屋基础达到正负零前的巡查.验线.及时制止移位或者扩大用地面积行为、第十四条乡、镇 人民政府 办事处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年终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考核范围,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15,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问责。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同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十六条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市出台的有关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