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的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有偿命名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公园业主或者受公园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单位 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 建设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编制公园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逐步调整、以达到国家规定。第九条、依法确定为公园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公共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逐步迁出 暂时不能迁出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条,公园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市公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公园内水 电 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 不得危及游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政管线和市政设施.应当予以改建.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 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市公园主管等部门共同制定。公园周围建设控制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 构筑物,其形式、高度 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法进行整改或拆除。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市政公用工程 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后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负责游园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市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每日按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市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收费公园和免费公园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收费公园门票收费标准由市公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等部门确定。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收费公园应定时向市民开放晨练。第十八条,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它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 并报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在公园内举办展览 表演,游乐等活动,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应由公园管理单位报经市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十一条。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 加强养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 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搞好动物谱系管理 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保持建筑。道路、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公园的各类标志标牌整洁完备,文字图形规范、内容中的文字有中英文对照 对损坏,丢失的,及时更换或者补设,在公园入口处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 在展室入口处设置简介 在主要路口设置指示标牌。第二十二条,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环境清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保持水体清洁 符合观赏和环保标准.保持安静的游览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第二十三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公园管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游客安全、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公园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 并符合下列要求,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与公园景观相协调,技术,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游乐设施应按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期申报检验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 涂写,刻划.张贴 但公园管理单位划定专门用于上述用途的除外,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以外的区域拉网打球、踢球、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携带犬类等宠物.在禁火区吸烟或者焚烧垃圾及其他杂物、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客兜售物品 影响公园秩序 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十一。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十三,随意倾倒杂物。垃圾,排放不达标的污水等废弃物、十四。擅自在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 由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从事公园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分宜县的公园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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