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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 乡.村道乡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五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规划。审核并上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及养护质量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健全相关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负总责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所属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 检查养护质量 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受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条。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养路费年度计划和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和技术标准提高及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费统筹制度、除省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区.乡。镇,二级财政统筹解决,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以及从县。区。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中按比例筹措.其标准为,县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每公里5000元、年,四级公路每公里4000元,年 乡道公路每公里1500元。年,村道公路每公里500元。年。前款所指养护费按下列比例筹措。县道日常养护费按,三三四、比例负担、即市,县.区.二级财政各负担30、县、区,摩托车养路费负担40,乡道日常养护费按 二二三三,比例负担、即市 县,区。二级财政各负担20,乡.镇。财政与县,区 摩托车养路费各负担30 村道日常养护费按,二二三三,比例负担 即市,县,区、财政各负担20.乡。镇,财政与县 区。摩托车养路费各负担30,除前款规定外。可以利用.一事一议,政策。引导公路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 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第十三条.县道管理养护费由县,区 交通主管部门安排和使用.乡,村道管理养护费由乡、镇 人民政府安排和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费的使用实行定期审计.第四章。管理与养护.第十五条,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大、中修养护工程应面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以及养护市场竞争机制、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群众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干线公路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养护,对等级较低 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的乡,村道路可实行干支线搭配,好路与差路捆绑,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养护.也可采取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 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可相对集中、有计划地调剂使用,即县道以县、区.为单位。乡道以乡、镇,为单位,村道以行政村为单位、有计划地将养护工程费用于急需大,中修的路段.其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养护工程费 可滚动到下年度使用,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包括 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 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和小修保养,其他保障道路畅通完好的工作,养护工程主要包括 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罩面,混凝土路面板块断板修复 桥涵维修。其他大,中修养护工程、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宽的公路用地、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依法划定取沙 取土,取石.取水等料场。保障养护需要、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 更新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县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保障农村公路在发生水毁,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重大事件时。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求援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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