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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污水管网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广场、停车场,公共站场,强电弱电。给排水 综合管廊 园林绿化及其附属管线和环境工程.第三条 市政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指导及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管理责任.一,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 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市政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二,将市政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依法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 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应当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市政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加市政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市政工程质量标准,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收到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承担下列质量责任,一、对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四.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三.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二、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三.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施工、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四.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五。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六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 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八、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九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 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十,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一.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具有生产 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十二.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义务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明施工合同。的约定 制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实施、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 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四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凡设置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均应当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 市区内不低于2、5米、的彩钢板,分隔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并在建筑围挡上按有关要求设置不少于围挡面积50 的公益广告.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养护作业应根据施工要求,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等形式,小修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者E型围挡 锥形帽 警示条等警示标志措施 无法封闭围挡施工时,必须设专职,经过交通安全培训的现场交通督导员,负责安全巡视.指挥施工机械和车辆疏导工作.维修后的检查井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或三角架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作业前应有足够的安全作业服.施工警示设施、警示灯具与作业区标志 并做到损坏或故障时能及时补充或更换 作业标志和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标志与标线,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三箱制,且线路必须架空 电线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 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 无渣土洒落 泥浆,废水流溢、各类材料,设备 预制构件等堆放整齐有序、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沥青混凝土、现场拌制砂浆的 不得直接在路面拌合 必须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采用专业余土废渣运输公司密闭车辆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 余土应当立即清运,同时施工现场须采取降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运输物料车辆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路段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运输沙石,灰土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施工场地出口需设立冲洗槽冲洗.确保进出工地的车辆轮胎车身整洁干净 不得污染城市道路.第十九条、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须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设置、一般不少于50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应当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当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半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应当留有保证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第二十条 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车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第二十二条.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 停气,中断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要求在当地相关媒体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 6点以前。22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 车行道路排水通畅 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泥浆水,水泥浆水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排放手续并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 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杜绝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二十七条 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域要分开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办公、生活临建设施应当采用整洁。环保材料搭建,第五章,竣工验收和备案,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收到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市政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工程管辖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国家规范的市政工程档案,第三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由管理养护单位接收,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做好市政工程后期维修,养护工作.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 至2021年9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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