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各县 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 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业产业升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 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技术先进的现代产业、节能减排的绿色产业和带动力强的支柱产业、打造,新余建造。品牌,二,目标任务、到,十三五。末,实现建筑业年产值200亿元以上,特级企业1家 一级企业25家,其中 一级总承包企业20家,以上、二级总承包企业100家以上 从业人员15万以上,纳入统计入库企业120家、三、政策措施,一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本市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奖励5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奖励2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二级的奖励1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二级的奖励5万元 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可按照最高项予以奖励,同一企业不同年份资质增项,增项资质升级不奖励。二、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对前三年均不在本市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 现调入我市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享受急需紧缺人才待遇,新余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规定.三,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对当年获得 鲁班奖、的 奖励50万元 对当年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5万元,创国家优质银奖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创杜鹃花奖等省级命名的最高奖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2万元 对当年创省级优质工程等省级命名的其它奖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创市优良工程奖、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新余市内工程获、鲁班奖。的 加倍奖励,同一项目获荣誉奖励按最高荣誉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参加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经费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按实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鼓励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 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经技能鉴定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享受政府补贴就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4、183号、享受培训补贴 五.鼓励企业参评授信,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且获得人社部门A级,住建等部门AAA、AA级以上诚信等级企业 可以适当降低农民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少于原规定缴存额的50,对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有优先参与新余市财园信贷通融资项目 信用等级BBB以上企业、可向新余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免除融资业务中的工本费 咨询费,资金管理费等中间费用。对获得住建部门或市建筑业协会授信的企业按.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余住建。2016、83号.精神享受相应待遇 六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和利用科研成果。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支持建筑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 开发新产品.服务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鼓励企业技改投入。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 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对新认定为国家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申请国内发明专利 实用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获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1 5万元,1200元,600元的补助、对获得全国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参加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分别奖励2万元 1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施工工法,对评审通过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工法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 5000元奖励。对评审通过的专业学会QC技术成果奖按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给予奖励.七,营造企业发展氛围。成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 各部门通力合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升级增项 对外拓展业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励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税收政策.人社部门负责职称评定.八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每年开展龙头企业,十强企业.新余市诚信建筑企业评选表彰.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25亿元、年实缴地方税费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新余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十强企业评定标准,从建安产值 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民工工资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命名为建筑业 十强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 新余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新余市诚信建筑企业评定标准.获得三个部门认可的最高信用评级的企业,命名为 新余市诚信建筑业企业,进行命名表彰 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建筑业产值 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龙头企业 建筑业十强企业,新余市诚信建筑业企业、新余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新余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优秀项目经理等 每年由市政府统一表彰,四.政策落实 奖励资金与企业信用评级挂钩、未参与市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的企业不能给予奖励、建筑业企业外迁离开本市的,应当缴回近5年内按本意见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后、才予办理迁出手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