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农田水利条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坑塘.容积小于10万m3 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 流量小于1m3,s、大口井。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m3、等、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和小型灌区渠系,流量小于1m3,s、以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渠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 微灌等。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 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等、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财政 国土资源 农业,供电.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第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体系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管理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社会管理与政府管理。社会筹资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工程产权确权。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 山东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鲁水管字。2014,7号,的规定、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的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形成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工程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其他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 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由投资者确定产权归属、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投资主体确定产权归属,产权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第三章.运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由产权所有者确定,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管护形式上可采取承包 租赁、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第十二条。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移交乡 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管护主体。一般为村集体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产权移交村集体的.村集体为管护主体,农户自行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由农户自主管理。已经依法拍卖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按有关规程转让,租赁的农田水利工程。受让方.租赁方负有管护和治理的责任,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建立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维护责任主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使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对跨自然村,行政村较多,覆盖范围较大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工程,应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明确其为工程管护主体,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管理组织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者和管护主体要服从防汛抗旱大局需要 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第十六条,工程管理者不得影响本辖区以外其他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运行使用过程中、要从全局利益出发,遵循个体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做到和谐用水,共同受益,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履行职责 对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负责、为受益者使用和维修工程提供便利 主要职责有.一,组建管理维修服务组织 可自行组建管护组织和管理队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维修服务组织 为受益农户提供专业维修服务或易损材料。二.负责对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供电设备统一协调和调度、为工程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三、组织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统一登记。确权发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四 编制工程管理养护的年度计划 筹措落实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搞好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宣传.把工程管护纳入、村规民约。内容,增强群管群护意识,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二 组织对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三、组织对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增强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技能,提高维护管理水平、四 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执法巡查和违法行为举报查处制度,依法对破坏水利工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县财政.物价 供电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筹集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费的审核,拨付 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定期对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进行核定、合理确定水价组成.制定农业灌溉用水指导价格.供电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农村灌溉供电优惠政策,并保障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电力需求,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实施对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制止侵占、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实行日常管理维护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对小型水源工程设施应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定期对机井、泵站。引水堰闸及其动力 配电、启闭,灌溉控制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 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的。及时排除.第二十三条 对灌溉和排水工程应按照下列规定维护管理,一。定期对灌溉渠系工程及其桥 涵,闸,渡槽、启闭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破损、渗漏 淤积 启闭困难的.及时维修,清淤 排除故障、二 定期对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给水栓,排气阀,喷头,过滤器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破损.漏水,堵塞的。及时疏通 维修 更换,三 定期对田间排水沟道及其桥。涵 闸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发现破损。坍塌的,及时维修,发现有阻水植物的.及时清除.出现竹节沟的。及时疏通,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划定各类工程的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 采石,挖沙。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急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运行管护经费、第二十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 政府可对维修养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费主要由工程运行费用,日常养护费用.管理人员补助性费用。大修理费用四部分组成。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的筹集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费来源.一、从农田灌排水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资金,四,社会捐助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资金.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资金、第二十九条 日常养护费用 工程运行费用。专门管护人员的补助性费用由受益者负担 纳入农田灌排水价.由管护主体按规定计提使用.大修理费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大修理主要用于仅靠农民群众或用水合作用组织,专业管理组织自筹无力承担的关键设备。如大功率水泵、机井.渠道建筑物等的大修和更换。第三十条,县。区.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县区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的补助,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根据县,区。政府年列支,使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数额和考核评估等情况,可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十二条,每年由乡镇统计大修工程量 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县水利。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负责实施工程维修、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工程维修费用,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以及其他有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使用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每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情况和管理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六章 考核奖惩、第三十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三十六条。维护管理主体及维护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二,对损坏,破坏。侵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 或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三 因管理不善。造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损毁的.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或者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截留,挪用的。五 应当依法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破坏,侵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二。寻衅滋事.殴打维护管理人员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