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菏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邮政、通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 应当配合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 市政设施,户外广告 便民市场,公共停车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菏泽市城镇容貌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 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第二章、责任区管理.第十一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道路 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处置场、厂、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 乡。人民政府负责,二 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部门监管。三.机关、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公交站点 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 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 公路 河道。涵洞。水域及沿线、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 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 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二 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市容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小品,和强弱电箱体,交通设施 公共自行车站点.执勤岗亭.报刊亭,快餐亭 遮阳亭,候车亭,银行自助营业亭。路名牌、标示牌、宣传栏、信息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已经废弃的设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的设施、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在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走廊 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 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上以及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墙体外,阳。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第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实施拆墙透绿。第十七条,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 乱摆摊点 乱停车辆.装卸货物 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等.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 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居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 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 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申请设置便民摊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照顾、第十九条,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露天餐饮活动 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实施露天餐饮活动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 二,禁止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三,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在地面上铺设防油。防污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污水。丢弃污物.四.应当及时更新陈旧。破损的棚架。桌凳。炉具 操作台等设施、保持规范 整洁.美观.五,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六.应当引导顾客规范停车 文明就餐,不得猜拳行令.高声喧哗等,第二十条、除施工工地之外.不得在城镇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物料堆场,确需在城镇建成区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在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实施.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硬质围挡或者遮盖等措施 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废品收购站点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三.施工时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四 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五,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清洁,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七,工程停工 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 在城镇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实施、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确需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占用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 确需挖掘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应当向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实施,挖掘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完好。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修复、第二十六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保持完好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发现或者得知井盖 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 更换或者正位。不能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城镇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对雨水污水管井泛水泛污应当及时处置,排除隐患.第二十七条.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不得凌乱悬挂 线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设置。安装配电设施不得占压人行道路 对现有占压人行道路的配电设施应当限期迁移、第二十八条、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 密闭措施 不得泄漏或者遗撒、第二十九条、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 其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现有光电设施应当限期拆除。安全警示设施除外、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四 在建筑物顶部、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六,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二,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 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三,招牌广告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以及同一路段风格相近的建筑招牌广告上下边缘高度和外伸距离应当一致.四。设置路名牌.候车亭 垃圾箱等公用设施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 形式,图案应当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整洁 完好 五 车载广告色彩、画面应当简洁明快。整洁美观 不得设置于前后风挡和车窗玻璃上.不得影响识别车辆标识、第三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牌和门头店招 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喷绘,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 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 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设施,路面、立杆 树木等的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 传单等宣传品,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个人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节,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六条,城市建成区绿化应当实行全覆盖养护管理,鼓励,推广社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化的树木花草。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整洁 美观、管线管理单位需要剪伐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相关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 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绿地。损坏绿化设施。因管线安装或者其他建设需要挖掘城市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应当恢复原状。第四十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苗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二、剥皮挖根 刻字钉钉,攀折花木 采摘花果,践踏草坪,三,依附于绿化苗木晾晒衣物,吊挂杂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四。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堆放物料。物品。停放车辆、五,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掘泥土。六。其他有碍绿化苗木生存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 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及其他安全的.四.有碍环境卫生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 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建设游乐设施、服务网点等项目 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垃圾处置场,厂.垃圾转运站 垃圾箱、公共厕所,洒水.冲洗 车供水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居民区。单位庭院.城镇道路 公园、绿地 广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市场 商场 城市综合体、饭店 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未按照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四十四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损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 不得擅自关闭、闲置、迁移.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确需迁移、拆除的,迁移,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就近还建方案和迁移,拆除方案、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还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 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需要。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有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 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第四十六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清扫保洁和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服务企业经营、鼓励除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之外的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清扫保洁服务企业经营 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四十七条 城镇道路的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整洁,对路面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全覆盖。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实施清扫保洁。禁止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 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 泥土等废弃物、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城镇水域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第四十八条.城镇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 运输、处置 城镇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 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五十条,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 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第五十一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收集场所内或者随意丢弃,第五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后,按照核准范围处置 运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禁止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城镇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具体规定,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实施,第五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并缴纳相应的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企业.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第五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牛,马,驴,猪。羊 鸡,鸭,鹅和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家庭宠物养殖活动.不得从事规模化、群体性的家庭宠物养殖活动.不得饲养烈性犬,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的除外,禁止携带大型犬类、猛禽类等宠物进入城镇公共场所,携带宠物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 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马车。驴车 牛车等畜力车不得进入城市建成区.屠宰家畜家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边居民 禁止在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第五十五条、城市建成区道路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 盒。等废弃物、三,随意倾倒或者排放污水,粪便,四 随意焚烧落叶、垃圾 祭祀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未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依附于沿街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搭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的设施、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三 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 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园广场设置集贸市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随意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园广场摆摊设点。装卸货物的,沿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超出亭体摆卖商品的、便民摊点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七 随意在城镇建成区内设置物料堆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八 随意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园广场举办商业或者公益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九,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上以及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墙体外,阳.平、台外 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的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不按照规定实施露天餐饮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一 不按照规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不按照规定从事现场作业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镇道路或者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镇道路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未及时对城镇道路上丢失、破损.移位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补装,更换 正位的。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责任,十五。露天强弱电线缆未按照规定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未进行扎束凌乱悬挂的 对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在建筑物 构筑物顶部安装光电设施的。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安装的光电设施未在限期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和门头店招,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喷绘,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 旗帜.显示屏幕 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八,未按照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九。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 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涂写、刻画的,对张贴 涂写,刻画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擅自在户外公共场所或者利用空中飞行物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的、没收宣传品、对散发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布人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沿街门店在临街门窗除警示腰线外的地方张贴广告.宣传品等、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饲养、屠宰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携带大型犬类。猛禽类等进入城镇公共场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二十四、携犬出户未用束犬链,绳、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马车、驴车.牛车等畜力车擅自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牲畜排泄物污染地面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十六、未按照规定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随意倾倒、排放污水污染路面的 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 应当进行赔偿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擅自剪伐树木的。每棵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剪伐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四。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赔偿费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扩建未按照标准配套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用途或者关闭.闲置,迁移。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或者随意倾倒,排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 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造成妨害的、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三,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五、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六,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七。以吃、拿、卡 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阻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以及破坏、损毁执法设备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指导和工作支持,依法受理,审理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的案件。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