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 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工程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建建、2017.3号 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关于担保业务及担保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豫工保协字.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周口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缴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险业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各自出具的银行保函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 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可采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采用银行保函的 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各商业银行的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及村镇银行 出具,采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保险业机构出具,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必须是在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备案、并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相关协议的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第四条.使用银行保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应按照本行业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应按照 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关于担保业务及担保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程担保采用准入制 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动态考核,为防止市场恶性竞争、同期准入工程担保公司数量不多于5家.被准入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向周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足额交纳应急风险保证金、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及风险保证金监管协议.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担保反担保资金共管协议书 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河南省工程担保行业协会的管理、第六条、采用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 应持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 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原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以工程项目为准,担保只对被保证项目生效 受益人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清欠管理机构。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不少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工程实际竣工工期超过担保有效期的,必须于有效期截止之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保函。保单为见索即付的无条件的保函、保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保证人应及时按清欠管理机构要求,将应承担的保证金代偿款拨付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清欠管理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先行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查证属实并责令施工企业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三,其它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情形、第十条 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于15日内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保证形式予以补齐。第十一条 对因拖欠导致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齐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备案后,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欠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的。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保证金退还和保函。保单解除手续、第十三条.出具银行保函的商业银行和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业机构应按照本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第十四条。工程担保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超出担保额度开展担保业务 不得与被保证人签订工程担保阴阳合同、不得恶意压低担保费用。进行不正当竟争。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我市工程担保市场。第十五条,周口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根据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