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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7月17日.周口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 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外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供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具体负责停车场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倡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 信息化手段.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 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公安交管.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公安交管.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办理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土地手续,建设和经营实行招投标程序.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 经市公安交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的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配建充电桩等便民设施.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等相关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停车场平面图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参照前款规定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 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引导标志、公示相应的收费时段与标准,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三.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秩序。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四 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税务发票,五,做到场内安全巡查,对火警、抢劫、盗窃等突发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六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采用更加便利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范。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 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有序停放,并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免收停车费,第二十一条、装有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停放,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第二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 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划和批准。禁止将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社会公益性场所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第二十六条。居民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对于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和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公安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实施挪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停车位施划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第二十七条 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关于居民小区对外来车辆停车收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部分公益性停车泊位.鼓励利用错时停车方式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划。第三十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停车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对停车泊位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一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三、行车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四。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路幅宽度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五,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 应当采取加固与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 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 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第三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 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 同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周围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第三十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交通拥堵情况划定、收费路段及收费时段由停车场管理部门确定并对外公告 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路段及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 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二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 三,在规定的路段和时段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 公示停车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停放。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施.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设置的停车场.由公安交管等部门予以取缔,其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予以处罚.擅自设置或者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或者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清除障碍、并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或收费管理规定的.由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拒绝驶离的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处以200元罚款 并将机动车拖移至安全地点停放.第四十三条,对于违反此办法私自经营停车场骗取他人钱财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正在经营的各类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 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 予以核发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公安 城市管理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货运车辆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参照此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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