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我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 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促进我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我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本市城市蓝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本市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 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 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除外.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 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 应当限期恢复,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