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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监测和监督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 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林业 农业,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第六条。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 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并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依法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生产建设的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景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评价。编写水土保持篇章、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预 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域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 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 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 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第十四条。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 河流的两岸.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第十五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轮伐。择伐 间伐等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公益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黄河大堤、风沙防治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含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六条,各类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在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扰动地表 挖填土石方.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如下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点状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增加20。以上的,二,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30,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植物措施面积变化超过原设计30,二 工程措施工程量变化超过原设计30、三,超过5。万方的弃土场 取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第十九条、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第二十一条.在建或者已建成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继续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 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 质量和进度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三十个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 确需废弃的、应当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设施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理,农田水利 农业开发,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实行沟.渠,井,田.林,路统一规划 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强化措施 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加强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河流源头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第三十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在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 从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第三十三条、承包.租赁或者拍卖荒沟,荒滩使用权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以及治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黄泛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扬水沉沙,农田林网,林粮间作.放淤改土,防渗截渗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改碱综合生态防护体系,减少或者避免黄河泥沙淤积河道。沟渠.对渠首沉沙区、清淤区 截渗区的清淤弃沙、必须及时覆淤还耕、控制风沙和盐碱化危害,在城镇,地下水漏斗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涵养水源 降水蓄渗等措施 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在采矿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矿造成地面塌陷 植被破坏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第三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 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推广使用生物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防止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等保护措施、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永久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禁止乱挖滥弃。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 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复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秸秆还田。种植绿肥、二。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薪柴、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第三十九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四十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并监督实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技术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 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 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 举报受理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依据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前期工程实施前履行告知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 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三.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设有水土保持机构的县.市,区,由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 年12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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