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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德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通讯、包括电信 有线电视 广播,移动。联通等。交通信号 公共监控,工业.人防.地下交通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 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六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 维护工作,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 公安.人防和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管线的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 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十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到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查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县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动工,第十三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将管线资料上报县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 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与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道路恢复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统一修复,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支付,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一条、除应急施工作业外。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管线建设单位并向县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第二十三条 采用拉管,顶管等方式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明地下管线的平面走向和埋深。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建档资料不符合现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查明涉及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 保管 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 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下列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照片 录像等,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线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第三十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资料。并将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在3个月内移交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将迁移 变更 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符合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三十四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 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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