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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强市民 造绿,爱绿。护绿 意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和.德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陵市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种植和养护,第三条,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管理处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房管,环保,林业.公安,市政.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 分期实施 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净化城市环境 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十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把绿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苗木自给 第十一条,城区及城市规划区沿路企业,单位.小区.实行透绿围墙 内部绿化与外围绿化相结合。围墙外侧绿化需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标准负责绿化 并与公共绿化相衔接 第十二条.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庭院绿化 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娱乐中心广场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三。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四 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 次干道不低于15 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区的不低于30、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无法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统一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十五条。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第十六条。各项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2 3 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再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和风格、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内的、居住区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 也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与养护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三 住宅小区内绿地的绿化、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队伍的作用,进行管理和指导、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的繁茂生长、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破坏绿地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经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缴纳苗木损毁赔偿费.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如 建筑施工.开设路口 铺设管道,架设线路等。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政府同意,并缴纳绿地占用费,苗木移植补偿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并缴纳绿地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拦河截溪.挖坑,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二 堆放物料 沙石。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 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五、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六、在绿篱上晾晒衣物。乱放杂物,七,其他埙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市园林.公路 水利 交通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 分别归该部门所有,二、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他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 归产权所有人所有。第二十九条,城市内所有树木、不分权属,一律禁止滥砍乱伐,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的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因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市公用事业.通信.供电 水务,公安,交通 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 需要砍伐或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置、并于事发3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要实行统一养护管理、划定保护范围.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 道路绿化带旁。公园,学校门前范围内设照像、饮食,摊点,小卖部等服务点 须在指定地点营业。爱护绿化.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 其管理单位应及时砍伐更新,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通信.供电,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和人身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埙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 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就树拉绳、晾晒衣物.乱搭乱挂。四,攀枝.折枝,摘果.五,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一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德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以及,德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地占有费.绿化补偿费及埙坏绿化建设赔偿费按市场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1998年9月乐陵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乐陵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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