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交通信号灯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下同。统筹使用。用于供水 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水。供气 供热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的增容费,初装费,开口费,配套建设范围内的项目。等不得另行征收,第三条,凡城市规划区内批准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 可以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者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再予以缴纳、城市规划区外 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标准收缴,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一般类建设项目指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储物流。住宅和办公等建设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米232元征收。其中 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征收 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 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 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水管网、管道供气管网和供热管网的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需要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缴纳相应配套费,其中.1 凡沿城市道路的经营性门店的综合配套费、一层按每平方米300元征收、其它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2 高层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标准层6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6层以上,不含6层,的 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3。公共建筑标高小于24米的楼层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大于24米、不含24米 的 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需专项配套的.按专项标准另行缴纳相应配套费、公共建筑指办公建筑 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用房等、商业建筑 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 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 科研,医疗.卫生 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 桥梁等,经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部分,只征收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开发,经营性部分按一般类建设项目标准征收 二,特殊类建设项目,特殊类建设项目指加油站.加气站.市政管线,广告塔,无线电发射.塔,架等建。构筑物项目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达不到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2、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气罐容积800元、立方米征收 达不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加气站可免缴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3。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400元。平方米征收,无线电发射、塔、架等构筑物 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 征收、总造价不足1万元的按造价1万元征收。4、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线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10元、米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三。补办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1,前期未办理手续,按相应标准150,计征,2.前期已办理手续,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核实.可以保留的违章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150 计征、四 优惠政策、工业,仓储物流等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具体优惠政策参照.禹城市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禹政办字、2013,16号 文件及,2014年度禹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执行.市政府如出台新规定.参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 一、中小学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二,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三.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四,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福利设施、五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等保障性住房,六.法律法规及国家、山东省,德州市文件规定免缴的、七.其它确需减免的 由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要求予以减免,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按程序进行办理。一.市规划局负责根据收费标准 核算征收建筑面积.费用总额,出具交费通知单并下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单位交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通知单要求、到市财政局足额缴纳配套费 市财政局根据通知单要求 足额收取配套费,出具交费凭证。未按规定办理缴纳或缓交手续的,市规划局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其中,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按照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意见。禹政办发、2015。20号、规定执行 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市政府如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城市建设投资总概算,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编制 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和维护计划,提出使用分配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其中专项配套费,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单位专项配套费缴费凭证提出使用分配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经市政府批准 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三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计量表前 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门前、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入户端口前。含分户计量装置 的供热设施 四、市监察部门每年底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第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