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市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依法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 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二 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备齐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 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住建,城管和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属地乡镇 街道。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并当场填写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表,三,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的复印件.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可不提供,五、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一 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应当包括 地形图 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图和测绘成果表,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退让界线.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间距.出入口 停车位置,2,测绘成果表中应当载明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室内外标高 建筑檐口高度 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位数量 建筑密度。容积率 绿地率等.3,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 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 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 标高及对地距离等、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 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第九条.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 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装用材。色彩等 3,配套工程 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高度、容积率 绿地率、有关间距等指标。5 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6,其他规划要求。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 工程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2、其他规划要求,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1。工程位置.长度 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3 其他规划要求、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及容积率允许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规定的新建项目补缴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 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且在允许的容积率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规定的补办项目缴纳配套费及相关费用后 由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超出允许的容积率要求范围的.但经规划部门认定可以保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规划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二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 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 100米以上部分为0、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 5米.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同时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 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 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十四条。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 不宜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 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职责,对经核实符合城乡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得超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前置条件或者增加核实内容 第十七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公众有权参阅.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的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2014年3月20日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禹政办发.2014.1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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